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瓦政发〔2007〕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瓦房店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瓦房店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一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活动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二)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部附属经营单位;
  (三)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含入股、合资、联营);
  (四)其他利用占有、使用非经营性资产创收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由市财政局指定、资产占有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经营使用该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收益的考核依据;
  (三)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附属经营单位,必须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发改局批准,到市财政局办理资产划转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而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事先提交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已转为经营性资产,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并由各主管部门分口编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清单,进行登记汇总,报市财政局验证审核,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六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屋、场地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进行招标,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签订的出租未到期合同,由各单位清理后报市财政局,合同到期后实行,但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针对不同的转移形式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区别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其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以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内部附属营业单位、对外投资,其资产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向市财政局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费按实际转入经营性资产总值的 5%征收,其他单位不得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事业单位以其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按国家现行行业会计、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市财政局的批准,不得将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经用非经营性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其经济实体的税后利润、收益分配一律上缴财政;
  (三)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市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的风险控制,并严格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收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收支两条线”或未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市财政局可按收益额扣减经费拨款。
  (五)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有关行政事业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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