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瓦政发〔2007〕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办局:
现将《瓦房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瓦房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认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解释
(一)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
(二)水库移民非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原迁移民搬迁后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繁衍的人口。
(三)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水库,是指原迁移民再加上水库完工时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移民繁衍的人口。
第三条登记范围
我市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因修建大中型水库从外省(市、区)搬迁到我市并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四条登记对象
(一)属于本次核定登记扶持人口的分别为:
1.具有瓦房店市安置地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本人;
3.具有安置地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入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
4.具有安置地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
(二)不属于本次核定登记扶持人口的分别为: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小型水库移民。
第五条登记原则
(一)坚持严格掌握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不漏报的原则;
(四)坚持移民户户籍所在地为准的原则。
第六条登记办法
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采取自下而上依次登记,逐级审核的方式。具体做法是:由个人申请,村委会登记、审核把关。有原始证明材料的移民,经核实后进行登记。无证明材料的移民由村里组织“五老”(老党员、老书记、老主任、老会计、老村民)人员认定并签字画押,村委会主任、会计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及水利站长签字加盖公章,并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第七条登记程序
(一)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人员进行培训;
(二)宣传动员,发布人口核定登记公告;
(三)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人员进村入户,建档立卡,填写统一的登记表;
(五)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移民机构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
(六)村、乡两级审核后分别组织公示3—5天,公示后上报市移民办,由市移民办组织复核,复核完毕后,再返回各村公示3-5天;
(七)对市移民办审核、公示确定的登记结果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移民机构汇总上报市移民办,市移民办汇总全市结果后,上报大连市移民办。
第八条登记工作有关要求
人口登记要严把“六关”:(1)身份认定关;(2)户籍审核关;(3)登记方式关;(4)公示监督关;(5)审核程序关;(6)汇总上报关。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级张榜公示3—5天,接受群众监督。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按照行政区域和水库由村、乡镇、街道办事处逐级汇总,汇总结果应由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上报市移民办。
第九条扶持期内人口变化的扶持政策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对于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十条相关情况说明
(一)有两次以上搬迁的水库移民,按最后一次搬迁进行核实登记。
(二)换迁移民,不管什么原因,按照谁进行房屋拆迁谁为移民确定身份,并进行登记。
(三)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原迁移民,应由县级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核实后予以登记。
(四)水库移民改名的需当地派出所提供改名证明。派出所无法提供证明的,要按照统一制定的证明格式,由乡、村两级4人签字(村主任、村会计、乡主管领导、乡水利站长),并加盖村、乡两级公章。
(五)因水库洪水搬迁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在国家文件规定的登记范围之内,但他们是库区居民,在项目扶持上应给予考虑。
(六)农业户口移民办理农转非的登记时间,以2006年6月30日为准,之前转为非农的移民只登记不扶持,之后转为非农的给予扶持,扶持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止于其转为非农业户口时,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核算。
第十一条外省(市、区)移民迁入我市登记办法
(一)移民申请人向登记人提出申请,填写《——省(市、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迁入辽宁省身份认定申请表);
(二)市移民办审核填写资料是否详实;
(三)由市移民办汇总后,上报大连市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函调核实。
第十二条非农业户口移民调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有关政策精神,非农业人口水库移民不在后期扶持范围。目前,国家对非农业户口移民正在进行调研,准备制定相应政策,这次普查的目的就是要摸清底数,以便需要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
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市移民办按照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人口核定登记表的内容逐一填写,并以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分别存档。
第十四条人口核定登记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各部门请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市移民办。举报电话:85691388。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