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办局:
现将《瓦房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瓦房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 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 号)、《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辽财农〔2006〕96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为解决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使用资金。
(二)严格按照我市编制的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安排资金。
(三)严格按照建立的移民档案直补到人,按照确定的扶持项目统筹使用资金。
(四)严格按照公开透明要求,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移民监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按照国家核定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移民办),依据经批准的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扶持资金支出预算,年终编制决算,于每年 10 月底前将第二年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申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支农专户管理。
第六条 市移民办在市农村信用联社建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移民办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七条 后期扶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计划使用资金。
(一)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民办根据批准的发放到人的移民花名册,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的原则,在市农村信用联社为移民建立银行个人账户,办理银行储蓄存折(卡)。在办理好移民个人账户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市移民办将存折(卡)发放到移民户手中。扶持资金按季度发放,年终清算。市移民办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10 日前将本季度发放名册报送市财政局和开户信用社(纸质和电子文档)。市财政局在接到大连市财政下拨的直补资金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移民办开户信用社,开户信用社应在收到直补资金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移民个人储蓄存折(卡),并在发放后的 15 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移民办提供移民直补资金发放情况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第四季度发放之前,市财政局、市移民办、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做好直补资金清算工作,为年终决算做好准备。
(二)采取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经市移民办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确定的项目资金额下拨资金至移民办开户信用社。
(三)扶持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年终清算,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产生的利息统一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八条 市、乡两级移民办要建立建全完整的直补资金发放对象的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个人档案和发放帐册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建立备案制度。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存折(卡)账号、所属水库、现户口所在地、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办必须按年度将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
第十条 市、乡两级移民办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办要重视和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信息材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办按照规定编制后期限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 2 月底前报送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移民办,并将上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呈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移民办。
第十三条 市、乡两级移民办和市财政局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扶持资金使用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以及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对象、后期扶持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等情况,市移民办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和大连市移民办。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扶持资金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移民办。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移民办,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移民办要会同市财政局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直补到人的花名册发放扶持资金。对冒领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移民管理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如数追缴,并对冒领人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知情不报的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