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瓦政发〔2007〕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6元;二等4.5元;三等3.6元;四等2.4元。
调整后各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按照《瓦房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经大连市地税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征照顾。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瓦政发〔2006〕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瓦房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doc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