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瓦政发[2003]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
  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价格
  公有住房的租金,结合房屋的建成年份和座落类区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为:每套住房的月租金标准=2004年1月1日前户月应收租金×本次相应的调租系数(调租系数见附表)。
  二、楼房售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费
  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被拆迁户回迁购买产权的住房,其异产毗连住宅楼房的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0.18元。
  三、出售公用住房价格
  (一)出售各类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暖气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元,非暖气楼623元,瓦房、捣制房498元,平房447元。出售各类房屋评估最低限价,暖气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2元,非暖气楼120元,瓦房、捣制房95元,平房85年。取消购买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
  (二)瓦房、捣制房和平房不论类区,均可出售。
  (三)出售各类公有住房均由市房改办负责收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住宅房屋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一)对开发建设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集资建房)的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计划开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向市房改办交存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待房屋竣工后按实际面积核算,多退少补。
  凡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集资房)的住户,在交付购房款的同时,须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向市房改办交纳维修基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无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维修基金收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三)购房人无市房改办出具的《住房维修基金收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存储、核算管理等均由市房改办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房屋调租系数表.doc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