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瓦政发〔2001〕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 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供水和水源三期工程改造情况,为了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全市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及社会事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经有关部门反复测算,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大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自来水价格调整意见如下: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 1.20 元/吨调到 1.50 元/吨;
(二)工业用水,由 2.20 元/吨调到 3.20 元/吨;
(三)商业用水,由 3.00 元/吨调到 4.70 元/吨;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水,由 1.50 元/吨调到 2.00元/吨。
二、继续实行计划用水、超量加价办法,居民用水限量
每户每月 6 吨,超限量部分每吨按 10 元计价;单位用水计划仍按《瓦房店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瓦政发[2000]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在瓦房店市内有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居民和其他单位供水,一律按此文件规定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