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国营农场:
为了推进我市房改进程,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步伐,现就《瓦房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补充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第二条修改为:具有瓦房店市城镇户口的合法现住户,均可一次性购买一套住房;单位自建和单位购买房屋开发公司获得使用权的新房,均须一次性购买。
二、第五条修改为:新房(不含拆迁户回迁新住房)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原则上取消无偿分配,实行有偿分配,即出售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购房人凭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房产执照,方可办理住房手续。
三、第九条第3款补充为:对一次性自费付清房款确有困难的职工,在一次交付购房款达50%以上(含50%)时,其余部分购房款也可申请抵押贷款。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房产直管公房出售回收的资金20%用于已售和未售房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80%作为城市住房基金。
瓦房店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其卖房款20%由市统筹,作为城市住房基金,80%作为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在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出售,其卖房款20%归原产权单位,用于已售和未售房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0%由市统筹作为城市住房基金,40%让利给原使用单位,作为单位住房基金。
省、大连市营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其卖房款全部作为单位住房基金。在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出售,其卖房款20%归原产权单位,用于已售和未售房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0%由市统筹,作为城市住房基金,40%归原使用单位,作为单位住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