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国营农场
《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业经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 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 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 录
1 、瓦房店市公有住房提租发补贴办法
2 、瓦房店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3 、瓦房店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办法
4 、瓦房店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5、瓦房店市认购住房债券办法
6 、瓦房店市出售公有旧住房办法
7、瓦房店市出售公有新住房办法
8 、瓦房店市公有楼房出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9、瓦房店市集资建房办法 30页
10 、瓦房店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11、瓦房店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办法
12、瓦房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章程
瓦房店市公有住房提租发补贴办法
根据《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座落在我市辖区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统称公房)均属提租范围。
第二条 公房提高租金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在房改起步时,公房租金在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0.113元的基础上提高 到0.35元。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租住公房和一九八〇年以后购买公有住房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 职工),均属补贴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对租住公房的职工按一九九一年底标准工资的2%发给住房补贴。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 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的2%发给住房补贴。以后的公房 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调整幅度将视情况另予公布。
第五条 历史上自住私房和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予发给住房补贴;租住私房的职工也不予发给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居住本地的外地职工和军人,由产权单位出据,市房改办签证后向所在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居住在外地的本市职工,按居住公房所在地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
1、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为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令工资(含教令、护令津贴)。
2、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以档案工资加副食补贴(五元钱 ) 。
3、离退休职工,分别按离退休时的结构工资或标准工资加副食补贴(五元钱)及增发的离退休补贴计算。
4、企业优化组合后成为社会待业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和标准工资不足百元的职工住房补贴,每月按二元钱发给。
5、在国外的工作人员,以其国内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发给住房补贴。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无预算外收入的全额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有预算外收入的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财政核定数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有控制地列入成本。
第九条 对提租后缴纳租金有困难的住户,按省〔1992〕2号文件“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职工,住房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提租 后的租金与补贴相抵后,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民政部门在册的社会救济户,增支部分由民政部门补助”的规 定办理。
第十条 单位对租住公房职工的住房证和户口簿进行核实后,方可发给住房补贴。住房证与户口簿必须统一,即以住房证中的承 租人所在户口簿为准。
第十一条 租住公房的职工所在单位要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合同书,以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由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统存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扣代缴或延期交
款。
第十二条.提高房租增加的租金收入,要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解困住房建设,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瓦房店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为了统一公有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依据《瓦房店市住房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房屋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市辖区内公有住宅(含单位自管住宅)的租金均 按本办法评定计算。
第二条 公有住宅租金,坚持按质论价的原则。以建筑结构、 装修、设备及使用功能等条件为计租基础,以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按不同条件合理评定租金(见附件一)。
第三条 评定计算公有住宅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平方米)计 租。计算方法以标准房屋为基准,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据不同条件(见附件二)予以加减。
第四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砖木结构的成套住宅及相称的装 修、设备等为构成条件。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一百分。
第五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居室面积包 括:居室内拉格、壁柜面积。厅室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居室面积计算;附属面积包括:厨房、阳台(封闭阳台按全面积 计算;非封闭阳台折半计算)、厕所、卫生间、过道、走廓、小于10平方米的厅间及居室外的拉格、壁柜等。
第六条 居室面积的租金按自然间分间评定;附属面积租金不按朝向条件增减计租,其他增减条件不变。住房面积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租金按《瓦房店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办法》规定计租。
第七条 附属面积两户伙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三户以上(含三户)不计租。
第八条 公有住宅租金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分数)
实收租金=居室租金+附属租金+超标租金。其中;居室租金=居室面积单位租金×每间居室面积。附属租金=附属面积单位租 金×附属面积。超标租金=超标面积单位租金×超标面积。
计租面积单位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单位租金保留到“厘”,实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
第九条 按本办法评定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者一律按50分计算。
第十条 租金分数的分值一九九二年暂定为3.5厘,以后将视住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另予调整,再行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房屋产权单位必须重新评定租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