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瓦政发〔1992〕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办事处、国营农场:
《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改革我市现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 房的状况,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辽宁省有关文件要 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 原则。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
(三)坚持多提少补、逐步到位的原则。
(四)坚持新房新制度的原则。
(五)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
二、目 标
(一)“八五”期间,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 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力争达到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 的租金水平。
(二)“九五”期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达到维修费、管理 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城镇人 均居住面积达到 8 平方米,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 循环。
(三)2000 年以后,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在前五项因素基础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 平。
三、基本内容
提租发补贴,超标加租金;实行公积金;住房买债券;买房给 优惠;集资建住房;新房新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一)提租发补贴,超标加租金
为了改变现行的低租金制度,使房租逐步接近成本租金,需将 现行公房(包括房产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标准逐步提 高。同时,对超标准住房,通过加收租金的办法加以限制。改革起步阶段,公房租金由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 0.113 元提高到 0.35 元。同时,职工所在单位对租住公房的具有城 镇户口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的 2 %,发给补贴。补贴资金来源:单位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 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无预算外收入的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 入预算;有预算外收入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由财政该定数额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企 业单位有控制地列入成本。对超标准住房的住户,要实行超标加租。住房的限额和加租标 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二)实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建立公积金制度,是保证住 房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经过长期的储蓄积累,以提高职 工家庭解决住房的能力。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要按月分别缴存占职工标准工资 5%的公积金(以后将视情况予以调整,再行公 布),两者均记入职工个人名下。对缴纳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批 后,可暂缓执行,待经济好转后再予实施。公积来源:个人承担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支付。单位承担部分参 照提租补贴的资金来源提取。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设自住住房及私有住房的翻建和大 修。职工购买住房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所积累的公积金。 同时,单位也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筹集、管理和运用,其存贷 结算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瓦房店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 称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利息比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职 工离退休及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次性归还给职工本人。
(三)住房买债券
为了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速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凡是 已租住公有暖气楼的住户,必须认购住房债券。其认购基数:凡 1992 年元月 1 日以后租住新分配的公有暖气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四层为 40 元,二、五层为 35 元,其他楼层为 30 元;1991 年底前 已租住公有暖气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2 元。1945 年 9 月 3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 偶,减购应购债券的 50%;1949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 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减购应购债券的 20%。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职工,民政部门在册的社会救济户和丧失 劳动能力、无收入的住户可免购住房债券。住房债券必须一次性认购,五年后还本付息,利息比照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住房债券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和 偿还,其业务委托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职工所在单位要统一组织认购住房债券,凡已租住公有暖气楼 而不认购住房债券的住户,必须停发补贴,加收租金。其租金标准 在新租金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收0.65 元,待认购住房债 券后,再将其租金降到新租金的水平上。
(四)买房给优惠
凡是我市正式城镇户口的合法现住户,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一 次性申请购买现住房。为有利于规划和建设,原则上只限于出售楼 房和市区外不影响城镇规划建设的瓦、平房。公有旧住房的出售价格按标准价计算。即:住房本身重置价成 新折扣加征用土地费。在房改起步阶段,按标准价计价时,征用土 地费可由产权单位负担。住房的实际售价要根据楼层、朝向、设施、 区域等因素予以调整。购房者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 于房屋价款的 50%,其余需在五年内付清。比照住房抵押贷款利率 加收利息。一次性付清房屋价款的,按房价的 20%给予优惠。职工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不交房租,可以继承和出 售。五年内出售时,由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五年后出售时,原 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按国家、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 进行分配。个人按商品房价购买住房,可获得全部产权。公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一律委托房屋原产权单 位负责维修和管理,住户每月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0.08 元的维修管理费。
(五)集资建住房
集资建房是单位向职工筹集资金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主要是 解决无房户、拥挤户和居住不方便户的住房。个人投资达到住房建筑安装造价的,可获得部分产权,不交房 租;个人投资达到住房建筑安装造价 50%以上时,可获得承租权, 产权归单位所有,交纳房租,交回住房后,退还个人投资。集资建房职工属于特困户的,可按瓦政发〔1991〕100号文件 规定执行,给建房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各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须 报请市房改办审批。如单位集资建房职工较少或不具备自行建房条 件的,可由房改办统一组织实施。拥有部分房屋产权的住户,除免交房租外,可以继承和出售, 出售办法与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后的出售办法相同。其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的维修管理,执行《瓦房店市公有楼房出售后维修管理暂行 办法》。集资建房所筹集的资金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存入建行 房地产信贷部。
(六) 新房新制度
房改方案实施后,各单位对新住房要实行先售后租。新住房出 售量不得低于分配住房总量的 10%,新房出售实行标准价。标准价 按住房本身建筑安装造价加征用土地费和拆迁补偿费计算。在房改 起步阶段,征用土地费和拆迁补偿费可由职工单位负担。职工购买 新房后,享受部分产权。为抑制住房的不合理要求,对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分配住房发 生的超过住房限额标准部分,要实行大幅度加租,其加租标准,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七)建立住房基金
要建立城市、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 位原有用于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城市住房基金应从国家留给地方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 税、土地使用费,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以及出售直管 公房回收的资金中筹集。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可以从税后留利用于建房的资金,出售公 房回收的资金,固定资产中属于住房折旧、大修理基金以及其他用 于建设、维修、管理住房的资金中筹集。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从个人公积金、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和个人 建设及购买房屋的储备资金中筹集。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上 述规定做好住房基金的分离、划转和筹集工作。四 、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房改工作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要积极做好宣 传工作,增加房改透明度,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行住房制度 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各级领导要把住房制度改革纳入重 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 责全市房改方案及其各项配套政策的制订;指导全市的房改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营运及房改金 融业务;参与住房的计划、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等项工作。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事业性经济实体,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 筹集、管理、使用和营运,隶属市房改办。各部门、各单位(含中央、省、市驻瓦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 方案,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相应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及其办 事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房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附 则
本方案适用于瓦房店市及管辖范围内的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本方案的各项配套政策另行制订。本方案由瓦房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