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服务对象
企 业
申报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
1、组建单位(投资者)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4、组织章程;
5、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6、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1、隶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制5日)
许可(审批)形式
核发营业执照
收费项目及标准
1、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超过部门不在收取。
2、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户;补(换)营业执照50元/户。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价费字[1992]414号、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