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服务对象
企 业
申报材料
一、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资格证明;
6、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制5日)
许可(审批)形式
核发营业执照
收费项目及标准
1、开业登记费: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超过部门不在收取。
2、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
3、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户;补(换)营业执照50元/户。
收费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价费字[1992]414号、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