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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有限公司(含内资)及分公司变更登记

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服务对象

 

申报材料

一、有限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提交章程修正案;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制3日)

许可(审批)形式

核发营业执照

收费项目及标准

1、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部分的0.8‰收取。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户;补(换)营业执照50/

收费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价费字[1992]414号、价费字(1992414号、计价格(19991707

发布时间: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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