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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加强环保现场执法监察。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坚持现场执法经常化、制度化,努力提高现场执法的时效性。二是进一步增强环保处罚力度。加大对排污企业行政处罚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法律制度,进一步拓宽立案渠道,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违法必究。三是进一步完善执法方式。针对不同污染企业的工艺流程、生产状况、排污特点,科学地安排监督时间,以应对企业无规律性的污染排放。在常规性环境执法的同时,进行经常性的突击执法检查、夜间检查或节假日检查,彻底打破环境执法工作的固定化、模式化,提高了环境执法的灵活机动性,做到随机、快速、不定时,不让不法企业有可乘之机。(来源: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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