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瓦自然资监罚决字[2024]西A1号

发布:2024-07-30 15:40:00
被处罚单位(个人):吴玉斌
单位(个人)住址:瓦房店市西杨乡谭家村
联系电话:180XXXX9966
  经查实,吴玉斌于2019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新建羊舍,占用瓦房店市西杨乡谭家村集体土地1841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444平方米,其他草地198平方米,其他林地199平方米,现已建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三十五条和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现场勘测图、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地类证明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决定处罚如下:
  1、限15日内自行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2、破坏基本农田1444平方米,基本农田等别为12等,每平方米按80元罚款,计罚款115520元。
  吴玉斌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