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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解决大连市工业用地通过拍卖后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建议》(第452号)答复意见

发布:2023-09-27 13:51:00
曲永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大连市工业用地通过拍卖后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零地价出让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我市对历史出让工业用地情况进行梳理,不存在零地价出让土地情形。
     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规定
     根据国办《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等文件要求,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完善收支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下一步,我市将完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土地出让支出科学使用。
     三、加强用地监管,确保出让土地依法及时利用。
     对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我市将加强批后监管,督促用地企业及时开工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约定的违法返约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到位。同时加强对土地及建筑物抵押登记监管,避免未完成开竣工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抵押权实现等原因进入二级市场,给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