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笔录的公告

发布:2023-08-04 11:04:02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中队(联系人:翁警官,联系电话:18341116382)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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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4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