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2022-12-26 12:09:35
孙清:
因你不履行瓦政房补决字[20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22)辽028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对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1日对你作出的瓦政房补决字[20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现向你公告送达瓦政房征补执字[2022]3号《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自行搬离被征收房屋。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注:本公告附瓦政房征补执字[2022]3号《限期搬迁执行通知书》于2022 年11 月14 日张贴于被征收人住所地、社区公示栏处。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