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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2〕55号
发布:2022-12-24 10:04: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瓦房店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和瓦房店市市委第九届七十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瓦房店市企业上市挂牌,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促进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前期尽调、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各环节资金支持,同时给予境内借壳上市迁入我市、境外上市的企业资金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的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
  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各板块(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大连股权交易中心(简称“四板”)挂牌的企业。
  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上市挂牌实质性操作阶段,但未正式上市挂牌的企业。
  第四条对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实施补贴。对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在大连市“补贴6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补贴;对已经完成辅导验收的,在大连市“补贴6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补贴;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正式递交上市发行材料的,在大连市“补贴18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90万元的补贴;对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在大连市“补贴1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6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股份制公司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14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补贴。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满一年,实现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参照第四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第六条对在“四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4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8万元的补贴;“四板”挂牌企业首发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参照“第四条”、“第五条”一次性给予差额补贴。
  第七条对在境内非首发上市,异地收购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瓦房店市或收购瓦房店市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或者总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企业,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4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对在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的企业,在大连市“一次性给予补贴4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为更好的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在企业获得改制补贴20万元的基础上,对前期尽调费用(包括咨询费、工时费、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大股东协议股权转让,溢价部分总额的5%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上市企业人才自主评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企业可以进行自主评价并上报人社局审核: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不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瓦房店市依法缴纳1年以上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且上一年度工资薪金达到大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
  对自主评价的人才实施薪酬奖励,分3年平均发放。奖励标准为:年工资薪金达到30万、50万、80万及以上的,3年薪酬奖励总额分别为:3万元、8万元、18万元。
  第十二条拟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上市企业奖励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2.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申请表;
  3.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上市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申请辅导验收补贴的企业,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复印件;
  5.申请正式申报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已受理企业上市注册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发行上市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同意企业首发注册的批复文件、成功发行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同第十二条的1、2项;
  2.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请挂牌补贴的企业,应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四板”挂牌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同第十二条的1、2项;
  2.提交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大连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批复通知书的复印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请前期尽调补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同第十二条的1、2项;
  2.应提交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发生费用的证明材料、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同第十二条的1、2项;
  2.国内异地收购的企业,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3.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七条境外上市的企业应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对企业上市挂牌相关资金补贴兑现,采取“随报随审随拨”方式,及时对企业专项资金进行审核拨付。科工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由财政局研究审定补贴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批复后,由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科工局,科工局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拨付给企业。
  第十九条申请补贴专项资金的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出瓦房店市行政区域的,已实施的补贴资金予以清缴收回。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已经开展上市工作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各环节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前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执行。
 
【图解】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