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地名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2〕46号
发布:2022-11-21 10:2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地名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瓦房店市地名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主 任:郭兆平 副市长
副主任:吴善辉 市民政局局长
刘仁洲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乔 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 员:赵尔春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
隋宏飞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孙秀峰 市司法局副局长
迟安龙 市教育局副局长
毛加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潘祖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维权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和森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金昌 市水务局副局长
周 帅 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王选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范江鸿 市档案局局长
梁明国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瓦房店市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兼任。联系电话:85615602。
附件:1.市地名委员会工作职责
2.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地名委员会工作职责
1.协助大连市制定地名管理法规与地名管理技术规范,领导和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2.依据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审议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听取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3.研究审议全市地名规划、全市范围内重要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销名方案,标准地名标志设计方案,标准地名推广与使用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代表市政府编制、发布标准地名地址信息。
4.依据大连市工作要求,研究全市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研究推进地名公共服务领域相关工作。
5.依据大连市地名文化发展纲要,挖掘和保护历史地名,开展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传承、发展和宣传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审定和编制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
6.开展地名基本调查与点位核实,做好档案管理;提出有地无名、一名多写、地名标准化等问题处理方案。
7.配合大连市做好各类地名学术研究,做好地名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8.执行大连市地名领域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与主要内容,开展地名使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9.研究审议地名工作领域重大问题,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为市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附件2
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地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协助、督导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本领域地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地名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地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报批、备案公告及监督指导与检查;负责编制市地名方案;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组织地名命名更名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负责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负责全市地名资源普查、文化建设与保护等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使用推广;负责依法处理地名违法行为等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的编纂、出版和审定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负责对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新闻媒体配合市民政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地名宣传工作,强化地名管理舆论正向引导;协助地名主管部门监督出版单位、电影行业尤其是新闻用语中标准地名的使用;协助做好负面舆情处置方案拟定;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三)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属地属事单位监测处置我市地名管理方面网络舆情,协调管控网上违法违规信息,统筹相关单位应对处置涉地名管理方面重大敏感舆情。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全市各类大型项目建设、综合性办公楼、具有特殊地名意义实体、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时,督促、引导相关单位办理标准地名;负责在本部门领域出具的相关文书时使用标准地名;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五)市司法局:配合起草单位推进我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制定,负责审查地名管理法规草案;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六)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地名按照国家汉字拼写规范要求管理;负责协助按照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要求做好地名用字、读音、拼注规范的审定与督查;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通指示牌及公安领域相关文书上使用标准地名;负责配合做好在地名变更执法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对地名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地名标志设置与维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办理房屋登记、不动产权证发放、基础测绘、规划图与地图编制、自然保护区审批审核等本部门业务领域时,严格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信息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应命名而未命名地理实体,通过部门协同告知等形式,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相关工作;负责按要求履行本部门命名更名销名名称的备案程序;负责协助做好地名规划编制;负责协助做好导航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等电子地图地名使用监管;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市范围内海域、无居民海岛地名;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本部门领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发放相关证照文书时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审核审批时,使用标准地名并征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负责按要求履行本部门命名更名销名名称的备案程序;负责协助做好地名标志维护与管理;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区、楼宇名称的批准;负责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时,严格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信息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协助做好标准地名标志验收;负责按要求履行本部门命名更名销名名称的备案程序;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地名使用与推广。
负责行政执法领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发放相关证照文书时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协助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与问题处置;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标识标准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工作;对责令拆除但逾期未拆的不规范地名标识标志或无法确定设置主体的,做好拆除工作;负责城市公园、交通运输附属设施等名称命名更名销名相关工作;负责协助查处擅自移动地名标志问题反馈相关工作;负责按要求履行本部门命名更名销名名称的备案程序。
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市水务局:负责在本部门领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发放相关证照文书时使用标准地名;负责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名称审核审批时,使用标准地名并征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按要求履行本部门命名更名销名名称的备案程序;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本部门领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发放相关证照文书时使用标准地名;负责文物古迹、旅游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名称命名、更名时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按要求履行本部门命名更名销名名称的备案程序;协助地名主管部门监督广播、电视行业尤其是新闻用语中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部门领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发放相关证照文书时使用标准地名;负责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数据推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相关工作;负责会同地名主管部门推广、监督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的使用;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五)市档案馆:负责在相关文书编纂中使用标准地名;协助地名主管部门搜集、整理、考证、研究地名历史有关资料,对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和传承提出建议;负责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档案的整理;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十六)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宣传地名文化、推广标准地名使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应使用标准地名;负责配合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