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对被征收人张永贵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1]2-46号

发布:2022-03-01 10:07:18
张永贵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作出(瓦政征告字[2021]2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公告》并予以公告。你户房屋坐落于该征收项目范围内。因在《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地块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你户未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现该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实施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对你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你户房屋位于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老皮铺墩台沟征收范围内,领取房照申请书号码为第0103986号,领取房照申请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96.56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98.12平方米。领取房照申请书记载的产权所有人姓名为张永贵,共有人为张淑芹。征收实施部门与你户多次协商,但你户最终未与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补偿方案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户作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
按照方案规定,该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你户可以任选其一。因你户原因,测绘及注册房地产评估人员未能对树木进行普查,故导致你户树木等未能全面勘察评估。上述事项的补偿,及你户可能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待评估条件具备后,依法现场实测后予以另行评估,相应补偿金额与其他补偿款项一并提存。
(一)货币补偿
依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原则确定,你户货币补偿按照方案二(宅基地内附属房屋的补偿)进行补偿: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合法证、照的面积96.56平方米×6964元):672,44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肆元整。
2.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5,43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贰元整。
3.经评估,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195,52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整。
4.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183,35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贰元整。
5.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6.临时安置费:17,381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捌拾壹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96.56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个月。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每户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合计1,076,13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柒万陆仟壹佰叁拾贰元整。
(二)产权调换
1.按照被征收房屋(有合法证、照)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给予回迁安置。 
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安置时不结算差价。
3.你户应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屋。供选择安置房屋位于征收区域范围佰成•锦绣润成小区三期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你户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4.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为(有合法证、照的):6,964元/平方米。
5.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5,43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贰元整。
6.经评估,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195,52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伍佰贰拾叁元整。
7.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183,35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叁佰伍拾贰元整。
8.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9.临时安置费:17,381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捌拾壹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96.56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个月。暂发放一年安置费,安置费发放至回迁通告发布时止15日)
10.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你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再予以货币补偿。
二、你户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第一条所列两种补偿方式之一,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如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也不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1,076,132元,存储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岗店街道办事处对公账户内,账号:805026000000740;另也在前款确定的房源中为你保留安置房源;届时将视为对你户补偿安置完毕。
三、你户应在补偿安置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并腾退土地。
四、你户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在法定期限内,你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拒不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