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对被征收人高成国户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2022-01-14 11:29:00
高成国户:
因在《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祝西屯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你户未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现该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补偿方案的规定,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被征收人高成国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1]1-19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
按照方案规定,该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你户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
依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原则确定,你户货币补偿按照方案一(宅基地空地未搭建奖励)进行补偿: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合法证、照的105.43平方米×5,595元):589,881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捌万玖仟捌佰捌拾壹元整。
2.经评估,空地未搭建的补偿:142,28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贰佰捌拾肆元整。
3.经评估,宅基地外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51,384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整。
4.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10,48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捌拾肆元整。
5.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13,70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零伍元整。
6.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7.临时安置费:18,977元(105.43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个月),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每户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合计828,715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整。
(二)产权调换
1.按照被征收房屋(有合法证、照)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给予回迁安置。 
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安置时不结算差价。
3.你户应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屋。供选择安置房屋位于征收区域范围新建房屋作品壹号小区B2、B3、B4、36#、37#中可供选择房屋内,因供选择安置房屋现均符合回迁安置条件,可随时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你户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4.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为(有合法证、照的):5,595元/平方米。
5.经评估,空地未搭建的补偿:142,28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贰佰捌拾肆元整。
6.经评估,宅基地外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51,384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整。
7.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10,48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捌拾肆元整。
8.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13,70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零伍元整。
9.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0.临时安置费:9,489元(105.43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大写人民币玖仟肆佰捌拾玖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因供选择安置房屋均已符合回迁安置条件,故安置费按半年发放。本决定书向你户送达后不另行向你户发放回迁通告。)
11.你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奖励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再予以货币补偿。
二、你户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第一条所列两种补偿方式之一,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如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也不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828,715元,存储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祝华街道办事处对公账户内,账号:9550880224927800199;另也在前款确定的房源中为你保留安置房源;届时将视为对你户补偿安置完毕。
三、你户应在补偿安置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并腾退土地。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瓦政补安决字[2021]1-19号补偿安置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祝华街道办事处祝西屯地块征收工作指挥部(祝华办事处东墙外二楼)领取征收补偿决定,逾期视为送达。
你户如不服本决定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在公告期满60日内,可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已与2022年1月14日张贴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及所在地社区公告栏等处。

证明人:孙奇,王政鸿,宋雪莲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