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对被征收人刘仁良户补偿安置决定书-瓦政补安决字[2021]1-33号

发布:2022-01-07 10:30:30
刘仁良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作出(瓦政征告字[2021]1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公告》并予以公告。你户房屋坐落于该征收项目范围内。因在《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祝西屯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你户未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现该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征收实施部门也已向你户送达了《交付土地通知书》,但你户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实施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对你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你户房屋位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祝西屯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瓦农房执字第3402008号,建筑面积88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90.32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刘仁良、马宏、刘忠伟。征收实施部门与你户多次协商,但你户最终未与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补偿方案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户作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
按照方案规定,该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你户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
依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原则确定,你户货币补偿按照方案二(附属房屋)进行补偿: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合法证、照的88平方米×5,595元):492,36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
2.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2.32平方米×2,798元):6,491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3.经评估,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160,82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整。
4.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76,302元,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
5.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8,64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元整。
6.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7.临时安置费:15,840 元(88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个月),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每户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合计762,45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贰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二)产权调换
1.按照被征收房屋(有合法证、照)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给予回迁安置。 
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安置时不结算差价。
3.你户应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屋。供选择安置房屋位于征收区域范围新建房屋作品壹号小区B2、B3、B4、36#、37#中可供选择房屋内,因供选择安置房屋现均符合回迁安置条件,可随时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你户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4.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为(有合法证、照的):5,595元/平方米。
5.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2.32平方米×2,798元):6,491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6.经评估,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160,82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整。
7.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76,302元,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
8.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8,64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元整。
9.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0.临时安置费:7,920元(88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大写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因供选择安置房屋现均符合回迁安置条件,可随时回迁,故安置费按半年发放。本决定书向你户送达后不另行向你户发放回迁通告。)
11.你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奖励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再予以货币补偿。
二、你户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第一条所列两种补偿方式之一,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如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也不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762,455元,存储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祝华街道办事处对公账户内,账号:9550880224927800199;另也在前款确定的房源中为你保留安置房源;届时将视为对你户补偿安置完毕。
三、你户应在补偿安置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并腾退土地。
四、你户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在法定期限内,你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拒不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 年1月7日刘仁良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作出(瓦政征告字[2021]1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公告》并予以公告。你户房屋坐落于该征收项目范围内。因在《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祝西屯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内,你户未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现该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征收实施部门也已向你户送达了《交付土地通知书》,但你户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实施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对你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经查:你户房屋位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祝西屯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瓦农房执字第3402008号,建筑面积88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90.32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刘仁良、马宏、刘忠伟。征收实施部门与你户多次协商,但你户最终未与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补偿方案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户作出如下补偿安置决定:
一、对你户的补偿安置
按照方案规定,该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你户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
依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原则确定,你户货币补偿按照方案二(附属房屋)进行补偿: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合法证、照的88平方米×5,595元):492,360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贰仟叁佰陆拾元整。
2.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2.32平方米×2,798元):6,491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3.经评估,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160,82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整。
4.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76,302元,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
5.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8,64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元整。
6.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7.临时安置费:15,840 元(88平方米×15元/平方米×12个月),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每户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合计762,45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贰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二)产权调换
1.按照被征收房屋(有合法证、照)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给予回迁安置。 
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安置时不结算差价。
3.你户应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屋。供选择安置房屋位于征收区域范围新建房屋作品壹号小区B2、B3、B4、36#、37#中可供选择房屋内,因供选择安置房屋现均符合回迁安置条件,可随时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你户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4.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为(有合法证、照的):5,595元/平方米。
5.经评估,超出证照记载面积的价值补偿(2.32平方米×2,798元):6,491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壹元整。
6.经评估,附属房屋的价值补偿:160,82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整。
7.经评估,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76,302元,大写人民币柒万陆仟叁佰零贰元整。
8.经评估,树木的价值补偿:8,64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元整。
9.搬家费: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0.临时安置费:7,920元(88平方米×15元/平方米×6个月),大写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被认定合法证、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因供选择安置房屋现均符合回迁安置条件,可随时回迁,故安置费按半年发放。本决定书向你户送达后不另行向你户发放回迁通告。)
11.你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奖励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再予以货币补偿。
二、你户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第一条所列两种补偿方式之一,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如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也不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部门将依法为你户提存补偿款762,455元,存储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祝华街道办事处对公账户内,账号:9550880224927800199;另也在前款确定的房源中为你保留安置房源;届时将视为对你户补偿安置完毕。
三、你户应在补偿安置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并腾退土地。
四、你户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在法定期限内,你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拒不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 年1月7日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