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全面建立“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1〕47号
发布:2021-08-29 13:46:00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全面建立“田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全面建立“田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耕地保护重要论述精神,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非法侵占和破坏,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20〕3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农发〔202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耕地保护重要批示指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构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监管网络,夯实各级主体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充分发挥属地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作用,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等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属地管理。依照行政管辖和土地权属,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制度,逐级落实保护目标,夯实保护责任。市政府、乡镇街道、村“两委”、村民小组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管控机制。
坚持奖惩并举。建立考核机制,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各级田长给予奖励,对耕地保护不力、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约谈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目标
确保瓦房店市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布局合理。2021年11月底前,全面构建市政府、乡镇街道、村“两委”、村民小组四级田长管理体系,落实田长责任。各涉农乡镇街道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本辖区“田长制”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二、全面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网格化监管
(一)明确田长设置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田长对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农田保护面积、质量负责。市、乡镇(街道)、村(两委)、村民小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为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田长。
田长设置:
一级田长:市政府主要领导
助理田长: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领导
二级田长: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
助理田长:党委成员或分管副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三级田长:村(两委) 主要负责人
四级田长:村民小组长,有条件的村“两委”可进一步细化责任,探索设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片区田长”,由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担任。
涉及国有农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认田长。
(二)各级田长职责分工
1.一级田长及助理田长。一级田长对瓦房店市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助理田长负责协助一级田长督导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落实瓦房店市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2.二级田长及助理田长。二级田长对乡镇街道辖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总责,分解落实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制定乡镇街道“田长制”实施细则和考核奖惩办法,确保四级田长工作落实到位;宣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每月听取三级田长工作情况汇报;每季度向一级田长汇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和需要解决的事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对三级田长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针对三级田长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政策培训;助理田长负责协助二级田长落实本辖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3.三级田长。三级田长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负责对责任区域定期巡查,对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建厂、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养殖、造湖造景、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劝阻,无法阻止的,及时向上级田长报告,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现辖区内出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或“非农化”“非粮化”现象,要及时对承包户进行教育引导,必要时向上级田长报告,确保耕地恢复耕种;定期向二级田长报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紧急情况及时报告;负责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田长制”公示牌,协助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生产配套设施实施管护;负责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区设立田长公示牌,对责任区域内各地块承包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四级田长。四级田长每天在所属区域内进行巡查,了解掌握监管区内耕地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破坏耕地的各类行为进行告知劝阻,并迅速将情况报告三级田长;适时反馈上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变化情况。
(三)相关部门执法监管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巡查检查,积极与各区域范围内的田长进行对接,确保及时发现设施农业、宅基地建房以及村民建设厂房、仓库、小作坊等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依法查处。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坚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破坏、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案件要监督整改到位。各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二、三、四级田长的配合。
(四)设立“田长制”办公室
市级“田长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协调、落实“田长制”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纳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统筹推进落实“田长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调动保护耕地各方积极性,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强化考核奖惩机制
实行各级田长责任制,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签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责任,夯实任务。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撤销田长职务;对严重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协调联办
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与各级田长建立协调联办工作机制,加强巡查检查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同时,积极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司法机关建立衔接工作机制,形成依法打击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四)创新管理手段
充分利用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等工作成果,创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机制。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探索将“田长制”工作与自资源执法巡查工作有机结合,引入第三方服务,利用高科技设备,实现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无死角监控。
(五)完善激励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田长制”工作资金保障,确保将工作开展经费、各项激励资金等落到实处。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财政部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将“田长制”工作考核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允许将一定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田长制”考核激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多元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规定对履职到位、表现突出的田长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约谈问责。
(六)强化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多种媒体平台,紧紧围绕“田长制”工作重点,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积极关注支持,增强耕地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参与耕地保护的法治环境。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全面建立“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全面建立“田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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