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规程(暂行)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1〕30号
发布:2021-06-01 17:3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规程(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和《大连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瓦房店市域范围内,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或政府投资项目违法用地,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本级以下(含市本级)管理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没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工作。
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在90日内移交接收单位。
第五条 没收建筑物根据投资主体和立项申报单位具体情况,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接收单位: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没收建筑物移交相关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移交市住建局;水利项目移交市水务局;通信项目移交市科工局;殡葬、养老项目移交市民政局;其他项目移交市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立项申报单位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根据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建筑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执法部门在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应当填写《没收建筑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建筑物清单》。
《没收建筑物移交书》上应当载明没收、移交建筑物的理由和依据。《没收建筑物清单》上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被处罚对象、处罚具体内容、没收建筑物所在位置、违法用地面积等信息。
《没收建筑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盖章。接收单位应当自收到《没收建筑物移交书》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并盖章。
第七条 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依法处置前,接收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应当按照接收单位的要求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接收单位在接收没收建筑物后,可以按有关政策对没收建筑物依法采取完善用地手续、拆除和安排临时使用三种方式处置。
第九条 接收单位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消防、市场监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进行会商,综合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完善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综合判定没收建筑物最终采用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 没收建筑物在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一)没收建筑物占用集体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二)违法建筑物地块在经省征转用批复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没收违法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据违法建筑评估结果和省征转用批复文件进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程序。土地挂牌出让时,附带没收违法建筑物买卖,挂牌须知明确土地的价格和地上建筑物的价格,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产生的溢价部分计入土地价格。
(四)招拍挂出让宗地摘牌后,摘牌人要于10日内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没收建筑物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没收建筑物的成交价款。
(五)摘牌人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地上建筑物买卖合同》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交款证明材料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属于竞买方原因的,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或竞买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六)按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划拨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没收建筑物处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没收建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应当拆除的,由接收单位组织拆除。
第十二条 没收建筑物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及建筑物质量安全规范,但短期内难以完善用地手续且不宜立即拆除的,接收单位可以安排临时使用。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与上位法律、规定冲突的,以上位法律、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规程(暂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规程(暂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