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轴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人防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4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结合民用建筑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范围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瓦房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要严把审批关,应建必建。
三、此通知下发日之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新建民用建筑,未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的,必须补办人防结建审批手续。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