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辽政办〔2020〕3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函〔2020〕52号)要求,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林地变更调查、各专项调查成果,对全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市级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我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工作职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共同完成。自然资源局作为具体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收集、提供各类建设(设立)审批资料、专项调查成果、生态红线划定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划界成果等,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财政局落实资金保障。
配合国家、省、大连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省、大连市级负责登记的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委托本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国家、省政府和大连市完成上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统一部署,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大连市政府收集整理各类建设(设立)审批资料,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专项调查成果等确权登记所需资料;配合做好通告、权属核实、公告、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湿地、地质、海洋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地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市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办法》,参照部、省、大连市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部、省和大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务局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和河湖划界成果划定登记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办法》,参照部、省、大连市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部、省、大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办法》参照部、省、大连市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部、省、大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以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行政管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办法》,参照部、省、大连市开展海域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除部、省、大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海域进行确权登记。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重要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果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察、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办法》,参照部、省、大连市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除部、省、大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对我市辖区内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重要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重要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办法》,参照部、省、大连市开展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辖区部、省、大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并按照统一标准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实现成果统一管理,与国家、省级和大连市级系统对接。
三、时间安排
(一)2020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和大连市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政府制定并印发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2022年。根据大连市工作要求,自然资源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建立资源清单,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基本完成本辖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成果梳理,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荆友凯担任。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科学统筹。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做好与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级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市、乡两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做好资金预算与拨付工作,切实落实资金保障。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瓦房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一、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牵头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负责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等数据信息,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功能区划成果;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负责提供海岸线修测成果;海域勘界成果;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分等定级成果;海岛保护规划成果。
负责提供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历史资料,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国有林场的审批范围及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换发情况;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森林、湿地等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
负责会同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划定登记单元,对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财政局
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
三、水务局
负责提供河流、库塘湿地资源调查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水利普查等历史资料;河流、水库管理范围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取水许可等资料。协同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对水流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四、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成果;重点河流湖库监督性监测水质评价结果等资料。
五、住建局
负责提供城区内城市公园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所需相关资料。
六、农业农村局
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有关资料。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