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长兴岛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高压管道工程动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0〕74号
发布:2020-12-02 17:08: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九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瓦房店—长兴岛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高压管道工程动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长兴岛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高压管道工程动迁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瓦房店—长兴岛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高压管道工程动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的原则

(一)本方案根据《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04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等文件精神,适用于瓦房店—长兴岛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高压管道工程的动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方案的实施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理、协商以及据实评估的原则。

(三)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该机构必须由补偿方与被补偿方共同认可)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四)本方案对征收公告后,通过抢栽、抢种、抢建等形成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六)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予以补偿。

(七)本方案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安置内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议定,并出台补充细则。

二、补偿规定

补偿规定在《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11〕23号)文件基础上,做如下调整: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本项目: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每亩补偿3.3万元。未利用地每亩一次性补偿2.64万元。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即0.495万元给予补偿。用后必须恢复土地原貌,耕地要达到耕种条件;林地要达到林业生产条件并按规划实施造林。

3.林地的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采用货币补偿方法,补偿标准以项目所在乡镇办当年商品房平均价格为基础,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结果为准。

(三)地面上下相关设施补偿标准

1.日光温室补偿:竹木土墙每平方米55元,竹木砖墙每平方米75元,钢筋砖石墙每平方米100元,拆除后剩余长度不足60m按全长补偿。

2.冷棚、拱棚补偿:竹木结构1.7m以下(含1.7m)每平方米10元,竹木结构1.7m以上每平方米25元,钢筋结构每平方米35元,拆除后剩冷棚长度不足60m的,按全长补偿。

三、本方案只针对于瓦房店市辖区,只适用于瓦房店—长兴岛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高压管道工程动迁。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长兴岛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项目配套工程高压管道工程动迁补偿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