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职责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人力资源准备
3.4社会动员准备
3.5宣传和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预警响应条件
5.2启动程序
5.3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启动条件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瓦房店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机构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在瓦房店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瓦房店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
2.2职责
市减灾委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经济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瓦房店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市应急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安排市级资金预算,建立完善市和乡镇、街道、经济区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级政府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
3.1.1市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物资准备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和供给。
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3人力资源准备
3.3.1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3.3.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地质、水利、农业、林业、卫生防疫、气象、地震、海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3.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3.4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社会动员准备
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5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市气象、地震、水务、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4.2灾情管理
市、乡镇两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折、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经济区,在灾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应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大连市应急局报告。
市应急局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大连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2.2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经济区应及时完成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大连市应急局。
4.2.3干早灾害,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经济区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早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4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预警响应条件
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和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向辖区内相关地区和部门提出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评估和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3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辖区内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救助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助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助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终止或建议启动相应等级救助响应。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因干早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用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2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害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向大连市应急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大连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并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助工作。必要时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商请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市发改局保障市级储备粮油供应。农村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工局协调科研机构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建议,并协调适用于灾区救助的科技成果支持救助工作。
(7)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后救助。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组织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害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并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涉农人数占全市涉农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全。需申请大连市政府支持,及时向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应急局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市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及受灾地区乡镇、街道、经济区结合临时救助制度为生活因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经济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受灾地区乡镇、街道、经济区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就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备案。
7.2.3市财政局、应急局上报大连市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拔大连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市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市应急局按照中央、省和大连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大连市补助资金方案,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市级补助资金,联合市财政局上报上级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上级补助资金。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经济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乡镇、街道、经济区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本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市应急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经济区的自然灾害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瓦政办发〔2017〕89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