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发布:2020-03-31 09:58:00
1、起草背景
2020年2月25日,周振雷市长召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条件下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用地政策,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调整目前土地出让政策,安排市自然资源局起草《瓦房店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2月25日,周振雷市长召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条件下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用地政策,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调整目前土地出让政策,安排市自然资源局起草《瓦房店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2月26日,市政府召开九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瓦房店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2、制定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政策
《大连市支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
3、《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正文共六章十七条,包括总则,基本原则,土地供应年限、价格和保证金,办理程序、供后监管和附则。新的实施办法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变化:
(1)改变过去工业用地基本上按照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出让的惯例,增加“先租后让”和“弹性年限出让”两种供应方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我市辖区内新申请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使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2)在土地价格方面采用用地年限与法定最高用地年限50年比值作为修正系数来确定地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土地使用价格。对采用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的底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
采用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续期时符合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的,按照续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确定续期土地出让价格。
(3) 办理程序
《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对采用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发改局牵头,市科工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进行项目准入审查。准入审查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与拟用地单位签订监管协议。
(4)加强供后监管。
《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到期续期或先租后让需办理租赁转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先租后让”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监管协议和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考核。
4、联系方式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