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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20〕3号
发布:2020-02-29 10:56: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4.4  信息报告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应急队伍

5.4  物资储备

5.5  经费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5.8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瓦房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组织体系

市卫生健康局在市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卫生健康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健康局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应急管理科、医政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综合监督科负责同志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一般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局组建市级专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局在大连市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大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本地区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必要时请求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市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市卫生健康局。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每日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大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按照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卫生健康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大连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5  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健康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市急救中心负责辖区的紧急救援任务,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3  应急队伍

市卫生健康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托专业机构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

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局、专业机构,应定期对应急队伍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为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5.4  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经费保障

市政府每年要按规定保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将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5.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要做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积极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5.7  建立联防联控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联防联控,严格落实联络员制度,做到任务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积极为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治安环境和安全保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支持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科研技术列入到《科技创新项目指南》中,支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科技咨询。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予以指导。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将灾情及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在全市范围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卫生健康局要做好突发事件自救互救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卫生健康局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市卫生健康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瓦政办发〔2017〕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