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19-11-19 16:27:00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9〕28号)和《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司发〔2019〕38号)要求,我市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拟印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深入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9〕28号)和《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司发〔2019〕38号)要求。
二、审定依据
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9〕28号)。
2.《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司发〔2019〕38号)。
三、主要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国家和省、大连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9〕28号)和《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大司发〔2019〕38号)要求,我市下发了《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九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失效9件,继续有效40件,修改10件,现予公布。
四、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瓦房店市司法局,李楠:0411-85615531。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