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19-07-25 16:32:00
一、起草背景
由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瓦政发[2016]62号)已执行到期,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化解房地产库存,现需重新制定瓦房店市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拟印发《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二、制定依据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第四条的规定,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房价水平,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瓦房店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总价低于140万元/套(含140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瓦房店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吕伟:0411-85616748

文件: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