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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脱贫攻坚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9〕85号
发布:2019-07-15 12:04:00
 瓦政办发〔2019〕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脱贫攻坚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业经市政府九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脱贫攻坚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61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委办发〔2018〕71号)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攻坚举措,确保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为主体的工作机制,以提高全市低收入村自我发展能力为核心,以增加低收入村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高扶贫攻坚实效为导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创新发展,加强监督考核,强化扶贫攻坚作风建设,确保如期打赢打好全市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38个低收入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万元以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现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村屯、屯屯通油路比率达到100%;村民安全饮水比率达到98%以上;住房安全农户比率达到98%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9%以上,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治理;产业发展特色基本具备,“一村一品”或“一屯一品”基本形成;农民社会化组织程度不断提高。2018年实现低收入村脱贫20%以上,2019年实现低收入村脱贫40%以上,2020年实现38个低收入村全部脱贫摘帽。(具体指标解释以《大连市低收入村脱贫退出指标解释》为准)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实施“五个一批”扶贫攻坚工程
    1.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工程。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产业扶贫发展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4号),指导低收入村科学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特色优势产业,通过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品牌化建设,培育壮大具有本地特色的主导产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带动作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高“一村一品”发展组织化程度。引导低收入村树立质量和品牌意识,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商标注册。支持低收入村申请“三品一标”认证,加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低收入村的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要素,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壮大低收入村集体经济实力。
    2.大力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落实完善从学前到高校的扶困助学体系,让低收入村困难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学在学。继续对农村公办幼儿园给予经费运行补助,对低收入村特困家庭幼儿实行免托保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继续实行免费教科书政策,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引导未升入普通高中的有意愿就学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3.大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在低收入村深入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工作措施,落实各项倾斜性保障政策,切实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水平,推进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实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继续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开展乡村医生培训,为低收入村卫生所配齐医生和所需医疗设备。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低收入村标准卫生所建设。
    4.大力实施危房改造扶贫工程。以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为主要对象,落实危险住房改造政策,对D级危房进行翻建改造,对C级住房进行修缮,确保住房安全。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低收入村符合危房改造政策要求的危房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5.大力实施社保兜底扶贫工程。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适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继续推进低收入村因病致贫家庭救助试点工作,对全市低收入村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全部给予低保救助。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低收入村所在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
    (二)加大行业扶贫倾斜扶持力度
    1.全面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农村扶贫攻坚战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6〕21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扶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51号),切实履行行业扶贫工作职责。深入开展以党建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医疗扶贫、文化扶贫、基础设施扶贫、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生态扶贫等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扶贫,行业政策向低收入村倾斜,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对低收入村可在30%以内上浮。
    2.以低收入村脱贫退出为重点,加大行业扶持力度。细化脱贫指标,明确低收入村脱贫验收职责,根据低收入村脱贫标准,制定低收入村脱贫扶持计划,项目、资金优先保证计划脱贫的低收入村需求。
    (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政法委、教育局、科工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残联、税务局、供电公司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和低收入村所在乡镇、街道配合)
    (三)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支持攻坚
    1.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开发〔2017〕12号)精神,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扶贫攻坚。引导帮扶单位充分发挥资金、物资、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开展“造血”式帮扶。坚持与扶志、扶智结合,帮助低收入村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继续完善定点帮扶工作考核机制,落实企业帮扶资金投入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2.继续深入开展“百企联百村,同走致富路”活动,为民营企业与低收入村对接搭建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到低收入村投资建设基地,建立互利共赢关系,引导更多民营企业为扶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工商联、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低收入村所在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
    (四)加强扶贫攻坚投入,强化扶贫攻坚实力
    1.加大对低收入村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市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投入,乡镇、街道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低收入村投入。将扶贫攻坚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政策进行有效衔接,整合政策资金,形成合力。建立政策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三位一体”投入体制。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建立结果导向的资金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
   2.增加低收入村扶贫攻坚力量。认真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选派干部到乡镇和村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通知》(大委办发〔2018〕12号),选派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经验丰富、热心为基层服务的干部到低收入村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期限一般为3年。
    3.加强扶贫干部培训,不断提升扶贫干部素质。坚持扶贫攻坚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分行业分级组织各类培训,培养扶贫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创新发展。
    (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低收入村所在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为主体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强化市乡两级党委作为本地区扶贫攻坚总指挥部的关键作用。发挥各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解决扶贫攻坚中的重大问题。市乡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当前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督查考核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工作考核。进一步完善扶贫考核体系,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扶贫攻坚实效考准考实,坚决防止做表面文章。强化督查考评结果运用,对重视不够、履职不力、措施不实、落实不到位的,采取提醒、约谈、函询、通报、问责等形式,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街道把扶贫攻坚责任真正扛起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落实责任追究,低收入村所在街道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开展本地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将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及时反馈,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督查考核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