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2019-03-27 15:12:00
 按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和《关于加快报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的函》(辽自然资函〔2018〕26号)要求,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辽宁省人民政府已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总体规划需于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发布实施工作。
一、审定背景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号)及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轮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1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瓦房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12月27日,该《规划》已经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批复(辽自然资函〔2018〕44号)。
二、审定依据
1、《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
2、《关于加快报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的函》(辽自然资函〔2018〕26号)。
三、主要内容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报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成果的函》(辽自然资函〔2018〕26号),文件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以及非煤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全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在2018年底完成,该项工作已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县级规划在省厅批复后15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务必完成规划发布实施工作,确保矿产资源规划有效实施。
四、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王金凯:85614622。


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