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老年乡村 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2018-11-09 17:03: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今年以来,各单位、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瓦政办发〔2017〕126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老年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工作得以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乡村医生资格认定范围,全面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充符合领取补助范围的证书颁发年份
将1980年、1981年、1983年、1984年由旅大市卫生局核发的赤脚医生证书和1986年、1989年、1993年由大连市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纳入本次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
二、关于“证书存根”、“登记表”适用范围问题
(一)对于乡村医生证书丢失,但仍有1979年《赤脚医生证书存根》或1982年《乡村医生证书存根》的,视为具有赤脚医生证书。
(二)1979年《赤脚医生登记表》和1982年《报考乡村医生登记表》不能作为持有赤脚医生(乡村医生)证书的证据,只能作为工作起始年限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情况处理办法
(一)鉴于原大田镇已并入元台镇,证书丢失的乡村医生证明材料仅需该乡医原所在乡镇(元台镇或大田镇)的老年乡村医生证明即可。
(二)对于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后调入瓦房店市农场或水库工作的乡村医生,其在农场及水库的工作期间不计算工龄。有同此类现象,按此处理。
(三)对于换发2004年新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又中断执业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原市卫生局发证记录及证件有效期,将终止执业年限延至2004年以后。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认定2004之后的工龄。
(四)对于申请补助而提交假证的老年乡村医生,一经查实,由市卫计局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