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2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经八届四十七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颁证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颁证)工作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2015〕35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权颁证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大连市以上补助资金由我市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纳入预算解决。所有资金必须用于地方确权颁证的相关费用支出,分为瓦房店市、乡、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和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服务费两部分。
瓦房店市经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和园地为面积202万亩,预测每亩36.78元,依据二调面积测算经费7429.6万元。上级拨补6060万元,市本级应承担1369.6万元。其中,测绘单位技术服务费占上级补助资金中的大部分经费,预测每亩18.68元。
第三条 大连市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对我市给予每亩3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大连市财政每亩补助20元,分年度下拨。
第四条 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控制在每亩36.78元以内。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每年年初,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由市农发局制定当年确权颁证工作计划和工作预算,经批准后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确权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给市农发局。
第六条 确权颁证资金拨付到市农发局后,农发局预留市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按计划和工作进度分批向乡镇拨付村级工作经费,按技术服务合同和确权技术服务验收单的实测面积及时向技术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第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资金必须优先足额用于技术单位服务费,不足部分从大连市级补助资金中调剂解决,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具体工作人员人工费、乡镇工作人员培训、指导费、确权材料印刷、复印费、设备购置费、证书印制、人员培训费和查田勘界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设备、耗材,实行统一采购,按计划统一发放;土地确权所需的各种印刷材料,由各乡镇按实际需求领取使用;照相机、装订机,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业务结束后收回,发放的复印机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留给村里使用。
第九条 市级和乡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一)市级
1.培训费、会务费;
2.印刷费、材料费、耗材费;
3.用于确权工作办公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费;
4.交通燃油费;
5.学习考察、检查验收费;
6.其他需要支出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
(二)乡镇级
1.工作人员培训、指导经费。标准为每个确权农户5元计算;
2.不足部分或发生的其他确权费用由乡镇自行解决。
第十条 村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
村组具体工作人员人工费分配原则,实行按农户确定工作量,每完成一个农户补助85元。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组级具体工作人员误工补贴,村会计在确权颁证工作中,承担超出本岗位职责的大部分工作,在村级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重点考虑。
(一)组级工作人员:每个居民组设置组长一名,以最终完成所有工作量为准,每完成一个农户补助55元。具体阶段性工作量化如下:
1.完成入户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规范填好承包方调查表(约一周)、承包地块调查表(约二周)的,每户15元;
2.能积极配合测绘单位,按要求组织农户现场指界和如实签字的,每户15元;
3.能及时(约一周)组织农户公示、逐户校对并在归户表上签字的,每户10元;
4.能及时收集所需归档资料并建立台账、重新组织农户签订合同的,每户15元;
5.按节点付费,完成各个节点工作应得到的补助,到当年12月末结算。
(二)村级工作人员:能组织、指导、协调和完成各方面工作的,每完成一个农户补助30元,主要用于:一是村会计误工补助,村会计补助原则上不低于该村居民组长的平均补助额;二是村级档案建立;三是相关参与人员的工作补助和确权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一户一档”电子文档的建立和档案装订工作,一式两份,付费标准为每户25元;村里用村级办公经费提供部分“一户一档”归档资料复印件的,技术单位应以人民币形式按每页0.5元返给村委会。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土地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确权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第十三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市农发局设专账管理,乡镇和村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由乡镇设专账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和农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