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5〕68号
发布:2016-01-26 02:44:04
 瓦政办发〔201568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业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瓦房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及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市农发局、国土资源局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各乡镇、街道审查申报。各乡镇、街道依据设施农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农发局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要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瓦房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及镇、乡规划区内(含九龙街道、太阳街道)不再审批设施农用地。太平湾沿海经济区、龙门旅游度假区、红沿河循环经济区建设规划范围内,由各自管委会提出意见。
       (三)出平面图。按比例尺出图,拐点处需带坐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图)。
       (四)农业部门核实备案信息。发现设施农业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涉及养殖用地的审核。由市环保部门依据《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农业部门依据《动物防疫重要条件审核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章第五条内容进行审核。
       (五)国土资源局核实备案信息并进行用地备案。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上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六)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通知。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市农发局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和农发局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农发局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市农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市国土资源局和农发局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局、农发局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市国土资源局和农发局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瓦政办发〔201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