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瓦政办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71号),现就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和对象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或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为准)家庭户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范围:
(一)家庭户土地全部或60%及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
(二)家庭户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未达到60%的,按被征收或征用土地面积占家庭户人均土地份额的比例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土地台账登记的家庭户土地面积和人口数为依据,用土地面积除以人口数,计算家庭户人均土地份额。当家庭户中有一个人均土地份额全部或60%及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确定一个养老保障或定额补助对象;当家庭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份额被征收或征用时,须在扣除已确定的养老保障或定额补助对象整份额基础上,再计算确定该家庭户其他成员养老保障或定额补助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规定
(一)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40%和30%的比例,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3. 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
(二)缴费流程。1.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土地承包家庭户成员情况,报市农发局核准。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将核准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2.村(居)委会对公示后的参保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建立村级参保对象基本情况备查档案,填写《瓦房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批表》,连同参保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农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依据申报资料确认参保人员身份、核定缴费数额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将个人专户资金一次性解缴。农保经办机构将收取的保障资金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并及时上解到市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3.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信息档案,按规定核准统筹资金、调剂资金数额。
(三)领取养老金手续办理。村(居)委会对参保人员在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前一个月的5日前,将户口簿、身份证、1寸照片等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在10日前报农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根据报送的资料,按规定审批并办理养老保障金领取手续。
领取养老保障金人员身故时,村(居)委会应及时通过劳动保障事务所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障待遇终止手续。对隐瞒不报或冒领养老保障金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规定
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政府采取补贴的办法,支持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待遇。
(一)补贴额度。政府予以每人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所需资金30%的缴费补贴(按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二)补贴方式。1.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费已满15年及以上的,缴费补贴总额分5年平均支付;按年度缴费时,每年支付当年缴费总额的30%(按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缴费补贴余额分5年平均支付。
2.被征地农民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缴费补贴总额分5年平均支付。
(三)资金来源。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四)办理程序。1.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享受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土地承包家庭户成员情况,报市农发局核准。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将核准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2. 村(居)委会对公示后的补贴对象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建立村级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备查档案,填写《瓦房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连同参保人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报资料整理后上报农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依据申报资料确认享受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通知被征地农民按期缴费。
3. 被征地农民缴费后,乡镇、街道办事处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收据》、《缴费明细表》和保障所填写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到农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补贴申报;农保经办机构复核、汇总后,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管理软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农保经办机构申请,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农保经办机构,由农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支付至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年足额发给缴费本人。农保经办机构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单独设立账页,年末与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按年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内死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大连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表》和以其最后缴费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的剩余年度缴费金额,向农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按年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加入外国国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撤保一次性支付表》和以其最后缴费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的剩余年度缴费金额,向农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年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户籍从我市迁往大连市统筹地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以其最后缴费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的剩余年度缴费金额,向农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其他
(一)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后又重新分得土地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范围。
(二)已实行家庭土地承包的村(或居民组)存在的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被征收或征用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范围。
(三)从未实行土地承包的村(或居民组),土地全部或60%及以上被征收或征用,享有土地承包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范围;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未达到60%,以村(或居民组)人均土地份额确定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对象,具体人员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公示后确定。
从未实行土地承包的村(或居民组),在第一轮承包期内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按照第一轮土地承包完成时间确定该村(或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二轮承包期内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时间确定该村(或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只进行了第一轮土地承包而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按照第一轮土地承包完成时间确定该村(或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完成时间确定该村(或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已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征缴的保障资金,可依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退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其中,个人专户资金70%部分应返还给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已划拨的统筹金和调剂金,应转存至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专户,专项用于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
(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实际被征收或征用的,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补贴;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参照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标准执行。
(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土地实际被征收或征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通知规定自行解决。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