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瓦房店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动、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隐患排查整治,报告、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制度。对向本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向当地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群众,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一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向本单位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奖励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当地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与奖励机制,对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治,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将隐患整治情况向隐患报告人反馈,同时对隐患报告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的奖励,由本单位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发放奖金。申请内容包括隐患报告人姓名、隐患性质、可能的危害程度、排查整治情况等。

第二章 群众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发现的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  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完全掌握的,经查实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对象为实名举报的自然人。举报人应留下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并应当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内容叙述清楚。
第十一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隐患的检查、处理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工作人员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公安、监察部门应当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资金
设立、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报告、举报受理制度,健全报告、举报管理网络,公开举报电话、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举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或举报受理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六)时限界定: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发生的事故及存在的隐患为举报对象。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设立与管理:
(一)市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所需资金。
(二)报告与举报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责,大连市属以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的奖励资金,以及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大连市级财政负责;瓦房店市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人员的奖励资金,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三)重大事故、重大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重奖。
(四)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从年初开始按季度预拨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奖励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报财政部门,每年底向财政部门报告全年发放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报告与举报受理、查处、统计和报告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报告与举报登记表,对安全生产隐患鉴别分类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应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调查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内查实办结。查处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经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解决,被举报隐患的整改措施,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落实,并在落实后将整改结果上报查处部门。隐患查处责任部门应将隐患查处结果汇总建档,定期公布通报。
第十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告与举报人,要按实际查实的报告与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与隐患的严重程度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等级确定,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的安全生产隐患,给予报告与举报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对确定为极度危险,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报请市政府审定,予以以重奖;其他报告与举报给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查处现场勘察记录、认定的隐患危害等级确定对报告人、举报人的奖励额度,通知报告人或举报人持有效证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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