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意见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0〕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关于加强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的意见
为提高督查工作质量,确保政令畅通,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督查范围
(一)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文件贯彻执行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办理情况。
(六)大连市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大连市有关部门转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实地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采取到承办部门听取情况汇报结合现场督查方式,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部门组织落实,并通过《查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二)书面督查。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需要督查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下发《市长批示督办通知》或通过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对市政府重点工作或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具体内容,及时进行登记,跟踪督查。
(二)交办。对已确定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向具体承办部门下达《市长批示督办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编号、承办部门、交办时间、办结时限、市政府领导批示内容等。
1、对已确定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或批示意见,于当日将批示件交办至有关部门处理,急件必须即时交办。
2、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从交办之日起)。市政府领导批示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办理。对情况复杂,需要一定时间调查研究,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工作,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承办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
3、对已确定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以传真、网络形式发出或由承办部门前来领取。
4、在交办督查事项时,市政府督查室应在交办台帐中详细填写交办时间、交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时限、领取人姓名等。
(三)催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在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市政府督查室要通过下达书面催办通知等形式进行催办,最多催办2次。
(四)反馈。承办部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对部门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向作出批示的市政府领导呈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结单》;需向上级机关呈报办理结果的,按行文程序报送。对市政府领导临时安排的督查事项,随时以《督查专报》形式向领导报告。市政府领导对承办部门办理情况作出批示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将批示意见及时向承办部门和应知部门反馈。
(五)通报。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同时通报市政府各部门。对经2次催办后仍未能反馈办理结果的,市政府督查室将随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完成市政府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具体计划,明确责任领导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真实准确地向现场督查的工作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谎报。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各自的督查工作机制,将市政府重点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及时通报督促。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及时上报办理报告。办理报告要紧扣主题,事实清楚,文字简洁,经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盖章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督查室将予以退回。承办部门已向作出批示的市政府领导汇报的,应告知市政府督查室,同时报办理情况备存。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做到不失密、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