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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

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2010-05-28 09:59:00 | 单位: 瓦房店市政府


瓦政发〔201062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公共安全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五月二十八日

 

瓦房店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

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区域

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在整合完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时限”和“谁受益、谁投资、服务实战”的原则,实现对全市治安复杂地区、商贸区、居民住宅小区,重要交通路口、城市出入口、卡口,公安监管场所、娱乐场所、网吧、宾馆、学校、医院、公园、旅游景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重点场所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要害部位全覆盖。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二、职责分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市公安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全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发展规划,做好业务审批、指导、备案工作。涉及公共区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由政府投资,其他区域由使用受益单位出资,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

三、管理措施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保持图像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日以上,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对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建设的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建设,费用由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承担。

对违规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各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单位,要在市公安局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不得无序建设或违规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瓦房店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备案。视频系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日内向视频系统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二)已建成或待建的居民小区,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安装的计划、性能等资料报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共区域和特殊行业、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纳入到公安机关的监控室或网络。公安机关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批准文件和执法证件,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四)公安机关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设专人值机,开展网上巡逻。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