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瓦房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 2010-05-13 13:13:00 | 单位: 瓦房店市政府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发〔2006〕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瓦房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瓦房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瓦房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火情报告
1.5 预案启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扑火指挥机构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人工影响天气
4 火灾扑救
4.1 火灾报告
4.2 火灾扑救报告
4.3 组织指挥
4.4 火场清理
4.5 纪律要求
4.6 扑火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8 火案查处
4.9 新闻报道
4.10 培训演练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越市界森林火灾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火情报告
1.5 预案启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扑火指挥机构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人工影响天气
4 火灾扑救
4.1 火灾报告
4.2 火灾扑救报告
4.3 组织指挥
4.4 火场清理
4.5 纪律要求
4.6 扑火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8 火案查处
4.9 新闻报道
4.10 培训演练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3 工作总结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越市界森林火灾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 预案解释部门
6.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我市森林火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处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大连市处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处置责任制。
1.3.2 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实行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3.3 先人后火,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和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4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长效机制。
1.4 火情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和大连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1.5 预案启动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
1.5.1 直接威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
1.5.2 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
1.5.3 燃烧时间长、面积大,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1.5.4 危及大面积原始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1.5.5 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成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
指挥中心电话:0411—85687500
2.1.2 职责任务
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动员,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担负起各自职责任务。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员进入临战状态,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及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的联防区通报火情,组织协调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火情、险情;加强与驻瓦军警部队联系,作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保管防火物资,做好扑火工具设备维护工作。
(2)市气象局: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内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状况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作好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3)驻瓦部队、武警部队、武警消防中队:根据了解和掌握的适时火情、险情,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投入灭火抢险工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准备和投入扑火力量及进展情况。
(4)电信主管部门:保障火场指挥的通讯畅通;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协助当地政府作好灭火抢险工作。
(5)市林业局:组织协调省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森林火灾的扑救;组织市森林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参加扑火指挥的准备工作。
(6)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
(7)法院、检察院:及时开展相关渎职案件、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扑火经费预算、拨付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工作。
(10)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输送。
(11)市广电局: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批准后,负责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2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扑火指挥机构
2.2.1 组成扑火指挥机构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在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火灾扑救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2.2.2 职责任务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开展组织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3.2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 火灾扑救
4.1 火灾报告
4.1.1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详细、准确将以下情况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已投入扑火力量和设备,火灾现场指挥负责人、联系方法、火场燃烧情况和蔓延趋势;
(2)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资源状况、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
(3)火灾现场气象情况。
4.1.2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科学制订扑救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2 火灾扑救准备
4.2.1 人员组织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扑救火灾第一梯队,驻军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二梯队,前来支援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各梯队的行动由扑火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2)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都有责任、有义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与配合。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3)扑火人员原则上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森林指挥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组织、指挥和调用。
4.2.2 物资准备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发生森林火灾时分发给扑火人员。扑火工具不足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购置或向社会征用。
(2)扑火中所需的车辆、燃油、粮食、照明、救护用品等,由市乡两级政府和同级森林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4.3 组织指挥
4.3.1 后方指挥部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任总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依据火情动态协调组织后续力量,补充扑救物资,组织临时医疗救护队赴现场开展救护工作,解决扑救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火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3.2 现场指挥部
由后方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快速赶到火灾现场,与当地主要行政领导和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主要行政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扑救方案;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设备等进行统一调度;抓住有利时机,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组织火场清理工作,防止死灰复燃;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报告后方指挥部。
4.4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救后,现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无余火后,报经后方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场。同时,要安排专人留守火场12小时以上,经当地政府或森林指挥部检查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4.5 纪律要求
(1)从接到火情报告起,市森林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能迅速组织人员前往扑火。做好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灭火物资设备的准备和维护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能迅速调集使用。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所有人员,要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服从统一指挥。
4.6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区、林业站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案件的查处。
4.9 新闻报道
新闻单位对重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火警,征得市森林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
(2)重大森林火灾的对外报道,由市政府审定后,市森林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消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和发布消息。
4.10 培训演练
市、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知识、提高扑火技能和整体作战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再建工程。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的要求上报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我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修订一次,报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备案。
6.2 越市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市外火烧入或市内火烧出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相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市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市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5687500。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我市森林火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处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大连市处置森林防火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处置责任制。
1.3.2 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实行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1.3.3 先人后火,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和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4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长效机制。
1.4 火情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和大连市森林防火办公室。
1.5 预案启动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
1.5.1 直接威胁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
1.5.2 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
1.5.3 燃烧时间长、面积大,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1.5.4 危及大面积原始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1.5.5 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成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1.1 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局。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
指挥中心电话:0411—85687500
2.1.2 职责任务
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动员,积极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担负起各自职责任务。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员进入临战状态,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及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的联防区通报火情,组织协调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火情、险情;加强与驻瓦军警部队联系,作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保管防火物资,做好扑火工具设备维护工作。
(2)市气象局: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内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状况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作好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3)驻瓦部队、武警部队、武警消防中队:根据了解和掌握的适时火情、险情,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投入灭火抢险工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准备和投入扑火力量及进展情况。
(4)电信主管部门:保障火场指挥的通讯畅通;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协助当地政府作好灭火抢险工作。
(5)市林业局:组织协调省级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森林火灾的扑救;组织市森林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参加扑火指挥的准备工作。
(6)市公安局:及时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
(7)法院、检察院:及时开展相关渎职案件、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扑火经费预算、拨付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工作。
(10)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输送。
(11)市广电局: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批准后,负责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2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扑火指挥机构
2.2.1 组成扑火指挥机构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在市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火灾扑救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2.2.2 职责任务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积极开展组织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3 预警监测机制
3.1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3.2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 火灾扑救
4.1 火灾报告
4.1.1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详细、准确将以下情况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已投入扑火力量和设备,火灾现场指挥负责人、联系方法、火场燃烧情况和蔓延趋势;
(2)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资源状况、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
(3)火灾现场气象情况。
4.1.2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科学制订扑救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4.2 火灾扑救准备
4.2.1 人员组织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扑救火灾第一梯队,驻军部队、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二梯队,前来支援的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各梯队的行动由扑火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2)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都有责任、有义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与配合。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3)扑火人员原则上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森林指挥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组织、指挥和调用。
4.2.2 物资准备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发生森林火灾时分发给扑火人员。扑火工具不足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购置或向社会征用。
(2)扑火中所需的车辆、燃油、粮食、照明、救护用品等,由市乡两级政府和同级森林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4.3 组织指挥
4.3.1 后方指挥部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任总指挥。后方指挥部负责依据火情动态协调组织后续力量,补充扑救物资,组织临时医疗救护队赴现场开展救护工作,解决扑救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火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3.2 现场指挥部
由后方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快速赶到火灾现场,与当地主要行政领导和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主要行政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扑救方案;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设备等进行统一调度;抓住有利时机,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组织火场清理工作,防止死灰复燃;随时掌握火情动态,并报告后方指挥部。
4.4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救后,现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无余火后,报经后方指挥部批准方可撤离火场。同时,要安排专人留守火场12小时以上,经当地政府或森林指挥部检查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4.5 纪律要求
(1)从接到火情报告起,市森林指挥部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能迅速组织人员前往扑火。做好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灭火物资设备的准备和维护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能迅速调集使用。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所有人员,要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服从统一指挥。
4.6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民点安全。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区、林业站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案件的查处。
4.9 新闻报道
新闻单位对重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火警,征得市森林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
(2)重大森林火灾的对外报道,由市政府审定后,市森林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消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和发布消息。
4.10 培训演练
市、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知识、提高扑火技能和整体作战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再建工程。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的要求上报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我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修订一次,报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备案。
6.2 越市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市外火烧入或市内火烧出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相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市民政部门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市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5687500。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