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海经济区和沿海控制建设区域有关问题的通告
瓦政发〔2010〕40号
发布:2010-03-23 12:44:00
瓦政发〔2010〕40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按照省和大连市的统一部署,我市确立了面海发展、全域谋划的思路,通过沿海开发开放推动全域城市化进程。为确保沿海开发建设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大连瓦房店沿海经济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普兰店湾新区等区域调整的批复》确定的范围,由规划部门具体确定;沿海控制建设区域范围,依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海路规划管理坚决杜绝违章建设的通知》(瓦政发〔2009〕10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加之沿岸滩涂以及港口建设区域。
二、暂时冻结大连瓦房店沿海经济区范围内的人、财、物。对机构编制、人员及户籍实行冻结,严禁突击提拔任职、调入调出及户口迁入、迁出;对国有或集体资产,暂停划拨、转让和处置,除保证单位日常运转资金外,其他支出一律暂停;暂停土地审批及相关项目建设。冻结期间,确因项目推进或社会管理需要,对土地、资产、项目以及其他涉及民生事项进行变更、审批和建设的,需由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违法、违规的在建项目,不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规范,以及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政府将予以强制拆除。
四、沿海控制建设区域范围相关事宜,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海路规划管理坚决杜绝违章建设的通知》(瓦政发〔2009〕107号)之规定,同时参照大连瓦房店沿海经济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